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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证券公司董事长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,所在证券公司被出具警示函

券业合规 2022-12-08

关于对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
〔2022〕216号
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:
2021年1月15日,你公司总经理离职,由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,3月29日,董事长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。截至目前,你公司总经理缺位时间已超22个月,尚未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,不符合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高管办法》)第三十四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高管办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鉴于你公司总经理长期缺位,不利于正常公司治理,且前期我局就该事项多次向你们下发提示函、关注函,请你公司务必高度重视,切实落实监管要求,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。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
2022年11月29日

关于对祝某某出具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

〔2022〕215号
祝某某:
经查,2013年至2018年你任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H证券或公司,现更名为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)董事长期间,公司在公司治理、内部控制、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:一是公司治理弱化,存在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行不规范、公司被控股股东管控较多、董事长与经营层职责混同等问题。二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,存在缺少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、部分专业委员会职责授权不明确,履职不充分等问题。三是风险管理有效性不足,存在经营理念激进,部分业务扩张快速、无法对资管等业务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等问题。上述问题是公司后期出现系列流动性问题的重要根源,后果严重。
你作为公司时任主要领导、董事会负责人,负有责任。根据《证券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88号)第五十三条第(八)项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,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。
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
2022年11月28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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